北京市教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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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示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应撤销

本报讯(记者 武文娟) 市教委日前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只在普通高等学校内进行。

征求意见稿中详细规定了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以及管理与监督内容。其中提到,市学位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学士学位工作改革与发展,负责全市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市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招生指标、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撤销授权等措施。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主动公开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明确学生进入及退出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等培养项目的条件和管理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认真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市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 市学位委员会定期公开发布本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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