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设公司专“偷”学生信息卖给教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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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有人设公司专“偷”学生信息卖给教培机构

本报讯(记者邹倜然)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

此次发布的第一个典型案例,是一起物业、房产公司员工非法出售业主信息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10人均系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2018年至2019年,王某某等10人各自将日常工作中收集、获取的杭州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信息(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号码和房产面积),出售给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市场部总监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获利2.35万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手机店主将在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刑。被告人金某利用在通讯设备修理、移动终端设备和电子产品销售等工作中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的他人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其从网络得知的“拉新”群(即将客户未注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在“拉新”群中协助群主进行管理,并对每日“拉新”情况作汇总、资金结算等事宜。截至案发,金某、杨某分别获利5300元、2.3万元以上。

此外,本次案例中还有一起通过设立公司收集学生和家长信息并出售的案件。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与他人合伙或单独出资,先后设立丽水某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信息技术公司,召集并指使多名公司员工潜入学生家长微信群,冒充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发送虚假信息。通过让学生家长点击带有设定内容的链接,收集家长的手机号、学生姓名、年级、薄弱科目等信息,并将信息数据存储在“金数据”网站内,由江某某通过丽水某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以每条信息12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深圳、北京等地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中牟利。遂昌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相应罚金。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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